条款和条件
购买的一般条件
§1基本条件
供应商与Uedem的Glitzeglanz GmbH(以下简称为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当前条件和任何其他协议。 更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其他一般条款和条件仅在个别情况下被客户明确接受时才适用。
§2订单
(1)供应商合同(订单和验收)和交货时间表及其更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交货时间表也可以通过远程数据传输来制定。
(2)如果供应商在订购日期后的两周内未书面确认订单和/或交付请求,则客户将不再受该订单的约束。随后接受订单被认为是新报价,需要客户书面接受。
(3)购买者可以在对供应商合理的范围内,要求对交货项目的结构和设计进行变更。效果,特别是在增加和降低的成本以及交货日期方面,应通过相互协商适当地加以调节。
(4)如果已同意提供样品,则除非另有协议,否则采购合同应以样品被批准(试用购买,§454 BGB)为前提。
(5)与批准样品的任何偏离均需获得客户的事先书面同意,供方必须通过提交新样品来申请。偏离发布协议的情况相同。
§3付款
(1)按照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
(2)通过银行转帐付款。 必须立即将任何差异通知客户。
(3)如果交货有缺陷,则客户有权按金额预扣付款,直到适当履行为止。
(4)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无权转让对他的索偿或由第三方收取索偿,不得无理拒绝。 但是,购买者可以选择交付给供应商或第三方,并且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4价格和付款方式
(1)订单中规定的价格具有约束力。 在没有书面协议差异的情况下,价格包括运输和运输至订单中指定的交货地址以及包装材料。
(2)约定的价格应在完整的交付和服务以及收到适当的发票后的30个日历日内付款。 如果客户在14个日历日内付款,则视为已同意提供发票净额3%的折扣。
§5缺陷通知
购买者必须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尽快发现交货中的缺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在这方面,供应商放弃反对延迟通知缺陷。
§6机密性
(1)缔约各方承诺将所有不明显的商业细节和技术细节视为商业秘密,这些商业和技术细节是通过商业关系而获得的。
(2)未经许可,不得将图纸,模型,配方,样品和类似物品提供给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使之易于使用。仅在操作要求和版权法规的框架内允许复制此类项目。
(3)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无权让第三方(例如,分包商)履行其所欠的服务。因此,所提及的次级供应商的参与需要得到通知和批准。
(4)根据第6条第(2)款的规定,核准的子供应商有义务保持保密性。
(5)缔约方仅可在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宣传其业务关系。
(6)如果在购买者的帮助下从业务关系中出现新产品或新产品而导致提出工业产权申请,则供应商承诺未经购买者的明确书面同意,不得自己使用相互交流的信息。
§7交货日期和期限/运输条款
约定的日期和截止日期具有约束力。 客户收货对于决定是否符合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至关重要。 供应商必须考虑到通常的装货和运输时间,及时提供货物。 交货将根据客户的指示进行处理。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所有贸易条款,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已付运费保险”交货条件适用于客户下的所有订单。 有关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也相应适用。
§8包装
必须根据客户的要求退回用于运送已订购货物的包装材料,但供应商应承担费用。
§9交货延迟
(1)供应商有义务向购买者赔偿因延迟而造成的每周或部分订单价值的0.5%,但最多为订单价值的5%。 利润损失和业务中断造成的损害也是如此。
(2)在轻微疏忽的情况下,赔偿仅限于额外的运费,在宽限期未成功或在交付中没有利息之后,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购买费用。
§10质量和文件
(1)对于交付,供应商必须遵守交付时认可的技术规则,安全法规,适用法律体系的相关/适用法律以及提供服务的商定技术数据。供应商物品的更改需要获得客户的事先书面同意。
对于初始采样,请参考VDA文件“交付质量保证-供应商选择/生产过程和产品批准/系列中的质量表现/成分声明”。
客户保留在批量交付之前索取免费样品的权利。只有在客户接受样品后才能开始批量交付。无论如何,供应商必须不断检查交付物品的质量。合同合作伙伴将相互告知质量改进的可能性。
(2)如果供应商和客户之间未明确同意测试的类型和范围以及测试设备和方法,则客户应准备在供应商要求的知识,经验和可能性范围内与他讨论测试确定所需的测试技术水平。此外,客户将应要求将有关安全规定告知供应商。
(3)在负责产品安全的主管部门要求深入了解生产过程和客户的检查文件以检查某些要求时,供应商应客户的要求宣布自己准备好在其公司中授予他们相同的权利,从而提供所有合理的支持。
(4)供应商必须完全符合德国和欧洲法律的环境要求。供应商应赔偿购买者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法律诉讼费用)以及所有因违反上述环境法规而引起的第三方索赔(由供应商负责)。
§11责任/缺陷责任
(1)如果交货项目有缺陷,则买方的索赔基于法定规定,除非以下规定另有规定。如果操作安全受到威胁,存在异常高昂的损坏风险或维护客户向客户交付产品的能力,则客户可以在通知供应商之后自行进行维修或由第三方进行维修。
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他对由于物品缺陷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损失和费用负责。如果至少部分交货被确定为有缺陷,超出常规范围的进货检验费用也有责任赔偿。这也适用于在客户或我们的客户场所的进一步业务过程中收到的交货的部分或全部审核。如果供应商利用第三方提供服务,则他对代理人也应承担责任。
(2)供应商还应偿还在缺陷缺陷事件发生之前或与之相关的购买者或购买者自己的支出,以便在早期阶段预防,捍卫或减少损害(例如召回运动)。
(3)供应商偿还客户在法律上有义务承担给客户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追溯到从客户那里收到的交货缺陷。
(4)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供应商应对我们收到收货或接受订单后24个月内发生的缺陷承担责任(如果在法律上
由合同确定)。在后续履行的情况下,该期限延长了无法按照合同使用交割物品的时间。相同的截止日期适用于随后的演出。由于缺陷导致的索赔限制发生在满足最终客户的索赔后的最早两个月。到期的中止期限不迟于交付给客户后的2年。
(5)供应商有义务在供应关系期间为§11责任/缺陷责任承担足够的保险。应我们的要求提供证据。
§12财产权
(1)根据合同规定使用交付品时,由于侵犯财产权和财产权登记(财产权)而引起的索赔,供应商应承担责任。
(2)他免除客户及其客户因使用此类产权而引起的所有索赔。
(3)缔约双方承诺立即将已知的任何伤害危险和指称的伤害情况告知自己,并给予彼此相互抵消这种要求的机会。
(4)应客户的要求,供应商应允许使用已发布,已发布的自有和许可的产权以及交付物品的产权登记
通知。
§13使用制造设备和客户提供的机密信息
型号,矩阵,模板,样品,工具和其他生产方式以及买方提供给供应商或买方完全支付的机密信息仅可在获得买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用于交付给第三方。
§14最后条款
(1)如果这些条件的条款和其他达成的协议无效或无效,则不应影响其余合同的有效性。 缔约方有义务用与经济上的成功尽可能接近的条款代替无效的条款。
(2)除非另有协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专门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不包括在内。
(3)履行的地点是客户的所在地。 可以商定其他交货方式。
(4)管辖地是客户所在地。
(5)对于多语言合同,合同将以德语解释。
销售的一般条件
§1适用范围
(1)这些销售条件仅在Glitzeglanz GmbH,Uedem之间适用,并且适用于BGB第310(1)条所指的企业家,公法下的法人实体或公法下的特殊资金。 只有在我们明确同意书面形式的有效性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与我们的销售条件相抵触或不同的客户条件。
(2)这些销售条件也适用于与客户的所有未来交易,只要它们是相关性质的合法交易即可。
(3)根据具体情况与买方达成的个别协议(包括附带协议,补充和变更)始终优先于这些销售条件。 书面合同或我们的书面确认书是此类协议内容的权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2报价和订立合同
如果订单要按照BGB 145条的规定视为要约,我们可以在两周内接受。
§3提供的文件
与下订单相关的所有提供给客户的文件-也以电子形式-例如 B.计算,图纸等,我们保留产权和版权。 除非我们获得客户明确的书面同意,否则第三方不得访问这些文件。
§4价格和付款
(1)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我们的价格适用于出厂价(出厂价,INCOTERM 2020),不包括包装和按现行适用税率加上增值税。 包装费用将另行收取。
(2)购买价格必须专门支付给我们在订单中指定的帐户。 不允许扣除折扣。
(3)除非另有协议,购买价格必须在收到订单确认书后的7天内支付。 欠款利息按每年各自的基准利率高出8%(BGB第247(2)节)。 因违约造成的更高损害的主张仍然保留。
(4)除非签订了固定价格协议,否则我们保留因合同订立后3个月或更晚交货的工资,材料和分销成本的变化而对价格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利。
§5保留权
仅当客户的反诉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时,才有权行使保留权。
§6交货时间
(1)我们指定的交货时间的开始以及时,适当地履行购买者的义务为前提。未履行的合同除外,但保留。
(2)如果客户不接受承兑汇票,或者他严重违反了其他合作义务,我们有权要求我们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任何额外费用。我们保留提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在客户默认不接受或默认的时间点将购买的物品的意外损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转移给客户。
(3)如果我们不故意或严重疏忽延迟交货,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交货延迟而导致的其他法律索赔和客户权利不包括在内。
§7派遣时的风险转移
如果应客户要求将货物分派给客户,则货物意外丢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在将货物发送给客户时,最迟在他们离开工厂/仓库时转移给了客户。 无论货物是从表演地点发货还是由谁承担运费,这都适用。
§8保留所有权
(1)我们保留已交付物品的所有权,直到已完全支付了交付合同中的所有索赔。即使我们并非总是明确提及它们,这也适用于所有将来的交付。
(2)只要所有权尚未转让,如果交付的物品被第三方扣押或受到其他干预,客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们。如果第三方无法按照§771 ZPO赔偿诉讼的司法和法外费用,则客户应对我们承担的损失承担责任。
(3)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保留的货物。买方在此将与我们商定的最终发票金额(包括增值税)的金额转售给我们,要求我们转售保留商品的对客户的索赔。无论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都已转售,均适用此分配。即使在转让后,客户仍然有权收取索赔。我们自行收集索赔的授权不受影响。但是,只要客户从收到的收益中履行其付款义务,不是违约付款,并且特别是没有提出公开破产程序或中止付款的申请,我们就不会收取索赔。
§9保修和缺陷通知
资源/制造商资源
(1)购买者的担保权利以购买者已正确遵守德国商业法典第377条规定的检查和投诉义务为前提。
(2)在我们将货物交付给客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缺陷的索赔将被禁止。法定时效期限适用于因使用者故意或疏忽履行职责而造成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以及生命,肢体和健康受伤的索赔。
(3)如果尽管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谨慎措施,但已交付的货物显示出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的缺陷,我们将在及时通知缺陷的情况下修理货物或交付替换货物。我们必须始终有机会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补充服务。
(4)如果随后的履约失败,则客户可以退出合同或减少报酬。客户给予我们两次补充性能的尝试。
(5)仅在与约定的质量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对于可用性的微不足道的损害,在自然磨损的情况下以及由于不正确或过失的处理,过度使用或特殊的外部影响而在风险转移后造成的损坏的情况下,不存在缺陷索赔,合同没有要求的如果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了不正确的维修工作或进行了更改,则不会因此而造成任何缺陷或后果。
(6)购买者对我们的追索权仅在购买者未与客户达成任何超出法定强制性缺陷要求的协议的范围内存在。因此,第6款也适用于购买者对供应商的追索权的范围。
§10机密性
(1)缔约双方承诺将所有不明显的商业细节和技术细节视为商业秘密,这些商业和技术细节是通过商业关系而获得的。
(2)未经许可,不得将图纸,模型,配方,样品和类似物品提供给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使之易于使用。 仅在操作要求和版权法规的框架内允许复制此类项目。
(3)如果新产品或新产品是在客户的帮助下由于业务关系而产生的,导致进行了产权登记,则客户承诺未经供应商的明确书面同意,不得自己使用相互交流的信息。
§11杂项
(1)本合同及双方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均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但不包括联合国销售公约(CISG)。
(2)除非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说明,否则履行地点和专属管辖权地点以及对于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均是我们的营业地点。
(3)双方之间为执行本合同而订立的所有协议均以书面形式在本合同中列出。
(4)如果这些条件的规定和达成的其他协议无效或无效,则不应影响其余合同的有效性。 缔约方有义务用与经济上的成功尽可能接近的条款代替无效的条款。
(5)对于多语言合同,合同将以德语解释。